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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网上立案规则(试行)和浙江法院跨域立案规则(试行)
时间:2018-12-17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法院网上立案规则(试行)和浙江法院跨域立案规则(试行)

浙高法〔20174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浙江法院网上立案规则(试行)》

 

《浙江法院跨域立案规则(试行)》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浙江法院网上立案规则(试行)》《浙江法院跨域立案规则(试行)》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立案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327

 

 

 

浙江法院网上立案规则(试行)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提升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全省法院网上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网上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强制执行申请进行登记立案。

 

第二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家事纠纷、相邻纠纷、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起诉申请网上立案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络调解平台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网上立案工作。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为网上立案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案件相关信息,确保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完整。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按照本规则要求提交起诉(申请)材料,即视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申请)。

 

第六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通过浙江法院诉讼服务网申请网上立案。

 

律师凭有效执业证件进行网上登录。当事人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通过身份验证后进行网上登录。

 

第七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时,应当通过网络在线提交起诉状(申请书)、身份信息证明、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书及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材料等所有诉讼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应当对采用电子方式送达进行确认。

 

起诉状(申请书)应当记明的事项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所提供的起诉(申请)材料应使用A4型纸的PDF格式文本,同时应当附上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起诉状(申请书)的电子文本(word文本)。

 

纸质起诉(申请)材料可在开庭前或者按照承办法官指定的期限提交。

 

第九条  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电子信息、网上留言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

 

(二)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三)恐吓、侮辱、诽谤、诬陷、谩骂和人身攻击;

 

(四)广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对含有上述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对提交者停止提供网上立案服务。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遇有上述情形难以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对网上立案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即时登记立案。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内容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网上立案申请。

 

第十三条  根据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无法确认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立案法官可预约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携带相关材料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由立案法官当面核实,视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立案法官可以在网上回复并说明理由,也可预约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当面释明。当事人坚持起诉(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

 

第十五条  收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网上立案申请后,立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核,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对网上立案申请一般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直接进行网上回复。以电话、传真等其他形式进行回复的,立案法官应当做好记录,并在网上立案平台中注明回复时间、方式及内容。

 

第十七条  对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出的起诉(申请),人民法院决定登记立案的,应当及时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向当事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第十八条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故意提出虚假诉讼,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滥用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立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法院跨域立案规则(试行)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就近、便捷的跨域立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跨域立案是指对依法律规定属于本省内异地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申请执行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就近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申请办理立案事务,该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应当代为提供接收、转送起诉(申请)材料等服务,并协助受诉法院办理登记立案工作。

 

第二条  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含派出人民法庭)、中级人民法院应在诉讼服务中心登记立案窗口提供跨域立案服务,并以文字张贴或电子显示屏等醒目方式公布跨域立案的服务范围和工作流程。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设置专门的跨域立案服务窗口。

 

第三条  跨域立案服务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原则。不同地域、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应紧密配合,及时办理跨域立案申请,尽量减轻当事人诉累。

 

第四条  收件法院收到起诉(申请)材料后,负责形式审查、风险提示、立案指导、法律释明等工作,是否立案由受诉法院决定。

 

第五条  收件法院通过跨域立案系统将起诉(申请)材料推送至受诉法院,即视为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起诉(申请)。

 

第六条  收件法院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接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并进行核对;

 

(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释明和指导;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拒绝补正或经补正后起诉(申请)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诉讼风险后予以收件;

 

(四)对违法起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等依法应不予登记立案的起诉(申请),不予收件;

 

(五)起诉(申请)材料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应当告知其修改。当事人拒绝修改的,不予收件;

 

(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起诉(申请)材料时可要求其提供与纸质材料一致的电子文档。确实无法提供的,将其纸质材料当场扫描或拍照后通过跨域立案系统推送至受诉法院;

 

(七)当场打印受诉法院通过跨域立案系统推送的收件清单、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一次性补正通知书、送达回证等诉讼文书交当事人签收;

 

(八)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申请)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收件清单、送达回证等一并转送受诉法院。

 

第七条  受诉法院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接受收件法院通过跨域立案系统推送的起诉(申请)材料并进行立案审查;

 

(二)当即决定立案或者通知补正的,出具加盖法院电子印章的收件清单、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一次性补正通知书、送达回证等诉讼文书,通过跨域立案系统推送至收件法院向当事人送达;

 

(三)当即不能决定是否立案的,出具加盖法院电子印章的收件清单、送达回证等诉讼文书,并附受诉法院经办人员联系电话,通过跨域立案系统推送至收件法院向当事人送达;

 

(四)对依法不予登记立案的,通过跨域立案系统委托收件法院转告当事人不予收件;

 

(五)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裁定,径行或者委托收件法院向当事人送达;

 

(六)收到收件法院转送的纸质起诉(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清点核对,通过跨域立案系统签收并反馈收件法院。

 

第八条  收件法院向受诉法院推送起诉(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电话联系受诉法院办理。受诉法院一般应在一小时内作出回复。

 

受诉法院未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回复的,收件法院除直接催促外,还可向受诉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反映,受诉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及时督促办理。

 

第九条  有关登记立案工作的其他要求,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则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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