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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青田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时间:2019-03-04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青田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9227

在青田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青田县人民法院院长 徐蓓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8年工作回顾

 

2018年,我院在县委的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3777件,办结13588件(含旧存,下同),同比分别上升8%8.5%员额法官人均结案349件。主要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指标继续位列全省前茅,年度考核再获全市第一。

一、忠诚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受理刑事案件367件,审结369件,同比分别下降9.4%7.3%,判处罪犯467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7人。始终把维护社会安定作为首要责任担当,审结涉黑涉恶案件25人,其中1人因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审结故意伤害、强奸、“两抢一盗”等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案件116129人。持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等案件33人。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符合条件的194名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等非监禁刑。强化司法人权保障,为152名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通知法律援助律师出庭辩护,辩护率达100%

妥善化解民事纠纷。受理民商事案件7415件,审结7585件,同比分别上升4.3%9.9%,诉讼争议标的额17.4亿元,调撤率60.3%。注重保障民生权益,审结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案件237件。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审结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1260件。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审结买卖、承揽、租赁等合同纠纷案件416件。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畅通维权绿色通道,为劳动者追回报酬470.2万元。通过推行诉前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创新“电话录音+短信”送达方式,努力攻克送达难题。联合人社局、总工会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和减少劳动争议。

监督支持依法行政。受理行政案件147件,审结156件,同比分别下降3.3%和上升17.3%。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加强司法审查力度,判决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8%。强化诉前协调,注重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经协调促成调解、撤诉53件,占结案总数的38.7%。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出庭应诉率为100%。妥善处理“三改一拆”和重点工程、城市化进程中的拆迁、拆违等涉案纠纷,受理行政非诉审查案件19件,准予执行11件。保持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分析行政执法中的成效和不足,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

二、主动服务大局,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助推营商环境优化。深化府院联动,就企业破产建立固定的风险预警、协调会商及工作保障机制,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审结破产案件6件,消化相关执行案件88件。法惩治破坏经济秩序犯罪,审结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案件3482人。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审结民间借贷纠纷2273件,涉案标的额7.2亿元。加大金融债权保护力度,推进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审结金融借款、信用卡纠纷等金融案件924件,解决争议标的额3.4亿元,执结金融类纠纷案件1298件,执行到位2.6亿元。召开金融机构联席会议,通报金融案件审理情况,建立风险清单,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助力信用社会建设。倡导诚信诉讼,重拳惩治虚假诉讼,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强化对涉嫌“套路贷”“职业高利贷”行为的审查,与公检司建立协同打击非法民间借贷工作机制,已处理不诚信诉讼行为6人次,民间借贷纠纷收案数同比下降12.4%,标的总额下降20.2%。加大对逃避规避执行、拒不申报财产的惩戒力度,将3801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8957人次,布控抓获329人,拘留245人,罚款122人,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55人,已追究刑事责任1人。与纪委、国土、税务等22家单位签署《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活动、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行为进行限制,进一步织密信用惩戒网,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

推进美丽青田建设。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实行环境资源类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专门化审判,审结类案25件,判处罪犯40人、公司1家。对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展巡回审判,并组织被告人增殖放流。对青田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损害生态环境案件发布行业禁止令,该案件办理工作得到生态环境部通报表扬。在石门洞景区设立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联合检察、公安、环保建立派驻联络室及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

三、践行司法为民,回应群众多元需求

决战“基本解决执行难”。受理执行案件5834件,执结5464件,同比分别上升14.9%7.6%,执行到位金额4.7亿元,最高法院确定的“基本解决执行难”核心指标均已达标。与“四个平台”对接,充分发挥网格员在信息采集、协助送达、化解矛盾等方面的作用。联合公证、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打击拒不腾房行为,强制腾退房屋25套。联动交警实施“限驾令”,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性小型汽车,抓获限驾当事人66人次,扣押车辆52辆,拘留30人次,罚款6.4万元。相继开展“春雷”“风暴”“秋风”等专项行动,共拘留被执行人84人,履行到位金额7132.1万元。加大立案阶段财产保全引导力度,完善保全裁定与执行查控的有序衔接,财产保全1259件,保全标的额4.8亿元。

创新发展“枫桥经验”按照“纠纷解决分层递进”的思路,构筑诉前化解、立案调解和简案速裁“三道过滤网”,分类开展小额速裁、要素式审判等工作制度,对87.9%的简案加快办案节奏,对12.1%的繁案进行精细审理。引入多方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诉前调解,入驻10家调解组织分别设立专业调解室,建立50名调解员库,并与32个乡镇(街道)、4个行政机关以及3个行业协会形成委托或委派调解的对接机制,诉前纠纷化解率31.4%,立案调撤率42.6%。与司法局、侨办、侨联建立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对接8个海外调解委员会,积极运用涉侨网络法庭,打造“海内海外联动调解、线上线下多元共治”的解纷模式,为全省网上诉讼规则制定提供了“青田元素”。

提升诉讼服务水平。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大力推广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跨域立案、延伸立案等多种便民立案方式,民商事案件当场立案率98.7%,网上立案率55.6%。建设24小时自助法院,为当事人提供工作时间以外的自助诉讼服务。推行院庭长信访接待、青年干警轮值导诉制度,设立当事人自助服务区,细化各类诉讼文书模板,提供精准直观诉讼指引,让当事人享受用心、贴心、省心的“一站式”综合诉讼服务。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走在全省前列,先后接待来自全国各地41批考察学习团队。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畅通困难群众的诉讼救济渠道,为16名困难当事人发放救助金44.3万元。

四、推进改革创新,大力提升司法公信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完善审判团队建设,改革裁判文书签发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严格法官入额标准,遴选出第三批共3名员额法官。按照“规范化聘用、序列化管理、职业化保障”要求,招录首批司法雇员37名。落实院庭长办案常态化,院庭长承办案件5224件,占结案总数的64.3%探索建立以质效管理为核心、以流程监控为手段、以绩效考评为导向的审判管理体系,确保审理程序合法、高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强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规范化运行,建立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人员出庭作证机制,推进落实庭审实质化。

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推广应用“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和“移动微法院”,动动手指即可进行在线庭审、在线调解、在线送达等,让“手机上打官司”成为现实。深化政法机关“一体化办案系统”应用,实现跨部门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通过远程视频庭审系统与看守所远程对接,实现刑事案件在线庭审,平均庭审用时15分钟。积极开展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试点工作,辅助法官智能办案,显著提升审判效率。上网公开裁判文书6697篇,网上直播庭审2785场,获评全国“直播量增长前50名法院”3名法官被评为“优秀直播法官”。引入第三方辅助机构,深度融合司法网拍线上、线下服务,网拍总数277件,成交额2.7亿元,平均溢价率36.2%

探索家事审判改革。推动党委政府出台《青田县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方案》,建立党委领导、法院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动协调的解纷大格局。创建庭前教育、家事调查员、人民观察调解团、心理疏导、离婚证明书等一系列制度,构建起庭前调查、庭中观调、全程疏导、多元解纷的综合体系,已适用观调团制度审理案件129件,调撤率89.1%,服判息诉率100%。组织召开学术交流研讨会,邀请高校教授、业内专家对观调团制度进行学术论证,制度获得多方认可,并在全市法院推广。受邀在“德州杯”全国家事审判论坛作主题发言,反响良好。诉讼服务中心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

五、坚持从严治院,努力打造过硬队伍

主动接受各方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认真执行人大会议决议,向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执行工作情况,并根据审议意见做好整改落实。坚持开展法官定向联络代表、委员工作,邀请视察法院、旁听庭审、监督执行,不断改进工作。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认真对待检察建议。做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后首批陪审员选任工作,新任陪审员64名,通过开展业务培训、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提升业务能力和职业使命感。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1694件,一审普通程序陪审率100%。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办新闻发布会5次,开展“公众开放日”活9次,800余人次与法院“零距离”接触。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治院,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监督,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修订《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重新排查、评估合议庭和员额法官可能面临的廉政风险,重新构建审判执行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坚持把纪律挺在前,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推进干部约谈常态化。建立日常作风督察长效机制,每周巡查通报上下班纪律、庭审作风、窗口服务等情况,节假日等关键节点专项督查干警业外行为,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

夯实基层基础建设。大力实施组织力提升工程,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优化党支部设置,充实党支部功能,强化党支部在干部使用、监督、管理方面的责任。以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志愿者活动为载体,强化党员理想信念、落实基层组织制度。与塔下社区开展结对共建活动,设立“志愿者服务基地”,每月派驻党员开展活动。组建青年干警联合会,为青年干警搭建成长平台,激发青年队伍工作活力。加强和改进人民法庭工作,章村法庭新审判办公大楼建设项目有序推进,温溪法庭被省高院授予“星级法庭”称号。

各位代表,青田法院在全院干警矢志不渝的追求、精诚团结的努力和筚路蓝缕的拼搏下,历经数年奋斗、三次参评,终获“全国优秀法院”。成绩的取得,是县委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和社会各界鼎力相助的结果,也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法院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法院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工作还有很多不足:一是司法能力和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仍有差距,改革创新和便民举措有待进一步深化;二是执行工作实效与当事人及时充分实现债权的强烈要求仍有差距,执行举措有待进一步创新;三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理想模式仍有差距,非诉解纷的多样性与人民群众的认可度有待进一步强化。对此,我们将紧紧依靠县委领导,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努力加以改进和解决。

 

2019年工作安排

 

2019年,县法院的总体工作思路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县委系列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大胆创新为动力,以固本强基、提质增效为基调,全力抓好政治建设、规范化建设、智能化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为美丽青田、幸福侨乡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坚定党的领导,确保正确工作方向。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院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法院各项工作不断实现新发展。

二是精准服务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围绕浙江(青田)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重大决策部署有序推进。严厉惩处虚假诉讼和逃废债行为,有效打击职业放贷者,助力区域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深入践行“两山”理论,以“丽水之赞”为引领,助推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服务“三农”,妥善审理各类涉农案件,为乡村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是坚持司法为民,满足群众司法需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兑现“三项承诺”为总抓手,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创新司法便民利民为民机制,全面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现代化建设,将“最多跑一次”改革进行到底。紧紧依靠党委政府支持,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推动形成“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矛盾纠纷解决理念,加快建立递进式的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体系,着力破解案多人少矛盾。巩固提升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建立健全规范化、信息化长效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是加快改革进程,不断提升司法公信。抓好司法责任制的深化落实,坚持有序放权和有效监督相统一,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员额法官业绩考评,健全进退有序的工作机制。深化办案一体化系统应用、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及运用,全面推广“移动微法院”,努力建设便民高效的智慧法院。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磨砺打造家事审判先进品牌。努力构建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打造涉侨审判“青田样板”

五是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履职尽责根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廉洁。以党支部建设为重点,大力实施组织力提升工程,不断提升新时代党建工作质量。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在严管上动真格,在厚爱上用真情,大力推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和社会监督。大力实施“一庭一品”工程,强化人民法庭建设,积极发挥基层综治堡垒作用。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县法院将在县委领导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下,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大会决议,以“全国优秀法院”为新的起点,以更高站位、更严要求、更实举措,努力建设“新时代一流法院”,为美丽青田、幸福侨乡建设做出新的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 70 周年!

 


附件

 

有关用语说明和数据图表

 

1. 行业禁止令(见报告第4页倒数第10行)是指被告人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我院在一起污染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判决禁止被告人三年内从事污水处理及相关经营性活动。

2. 基本解决执行难(见报告第4页倒数第5行)2016 3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目标要求,最高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里的“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有关方面拒不协助执行、执行机制不顺畅、执行人员拖延执行等原因,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情况。

“执行不能”案件:基本解决执行难,并不意味着对所有案件都能成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这类案件是由市场交易风险等原因所致,一般称之为“执行不能”案件,不包括在“执行难”范围内。

终本案件:指法院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案件。

3.“纠纷解决分层递进”思路(见报告第5页第8行)诉前辅导分流、诉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立案后法官专职调解、司法确认、简案速裁、快速履行等程序,打通诉讼外调解与诉讼内调解,实现优势互补,充分发挥调解的纠纷过滤功能,最终达到将大部分案件化解在庭审前的目标。

4. 司法雇员制度(见报告第6页第12行):是指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关键性配套制度,司法雇员由省高院面向社会统一组织公开招录,主要协助法官从事庭前准备,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序性、事务性辅助工作,以及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5.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见报告第6页倒数第8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革内容涵盖侦查、起诉、审判、辩护、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多个领域,旨在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审判尤其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

6. 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见报告第6页倒数第4行):简称ODR平台,是中央综治委创新试点项目和我省政法数字化协同工程示范项目,是枫桥经验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渠道的升级版。平台以低成本、高效率化解纠纷为主导,以预防控制纠纷为目标,依托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将在线咨询、评估、调解、仲裁、诉讼五大功能有机结合,汇集近万名调解人员上线,形成漏斗型的矛盾纠纷解决模式,推动实现老百姓解纷“最多跑一次、最好不用跑”的目标。

7. 移动微法院(见报告第6页倒数第3行)是一款可以让公众“打开微信打官司”的微信小程序,当事人登陆后可在手机端进行在线立案、提交证据、参与庭审(调解)等诉讼活动

8. 政法机关“一体化办案系统”(见报告第6页倒数第1行)是浙江政法数字化协同工程一号示范项目,主要通过跨部门的数据交换、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流程再造,打破信息壁垒,构建政法机关一体化的网上协同办案体系。法院通过该系统接收检察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并在结案后将裁判文书在线发送至公安、检察机关。

9. 人民观察调解团制度(见报告第7页第12行)我院在当事人双方矛盾突出、证据材料薄弱且更多需要社会经验判断的家事案件中,以随机抽选、定向推荐、直接指定等方式选取若干名人民陪审员组建观调团,全程旁听庭审、参与调解,定纷止争。若调解不成,则对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点进行评判投票,当庭公布结果,多数意见作为案件裁判的重要参考。庭后观调员继续对当事人进行观察调解、心理疏导、跟踪回访。

10. 三项承诺(见报告第11页第1行)2006118,时任省高院院长应勇同志代表全省法院在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出了“努力做到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的“三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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