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法院“醉驾”案件统计分析 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我院紧扣《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精神,充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真贯彻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全面推行规范化量刑,审结了一批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有效的整治了危险驾驶,维护公共安全的职责。 一、案件基本情况 自2011年5月1日醉酒入刑起,截止2013年12月底,我院共审结331件(总刑事案件1536件,占总案件的21.5%),其中2011年31件(总刑事案件415件,占总案件的7.4%),2012年139件(总刑事案件570件,占总案件的24.3%),2013年161件(总刑事案件551件,占总案件的29.2%),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其中2011年被判处缓刑的5人,2012年被判处缓刑和免刑的55人,2013年被判处缓刑的61人。具体情况详见下列图表一、二。
年份 | 刑事案件总数 | 危险驾驶罪案件数 | 比重 | 2011 | 415 | 31 | 7.40% | 2012 | 570 | 139 | 24.30% | 2013 | 551 | 161 | 29.20% |
年份 | 车型 | 判决刑期 | 酒精度 | 超标助力车 | 三轮摩托车 | 摩托车 | 轿车及其他 | 1 | 1≦2 | 2﹤≦3 | 3﹤≦4 | 5 | 免于刑事处罚 | 缓刑 | 1.2 | 1.2﹤≦1.6 | 1.6﹤≦2 | ≧2 | 2011 | 2 | 0 | 15 | 14 | 13 | 7 | 4 | 2 | 0 | 0 | 5 | 15 | 10 | 3 | 3 | 2012 | 9 | 8 | 48 | 64 | 39 | 25 | 15 | 4 | 1 | 2 | 53 | 64 | 39 | 68 | 23 | 2013 | 30 | 11 | 34 | 86 | 49 | 39 | 9 | 3 | 0 | 0 | 61 | 74 | 52 | 20 | 15 |
图表二 二、案件主要特点及分析 “醉驾”案件整体数量不断上升,其中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居多。其原因如下:(1)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的“酒文化”在民众的心中根深蒂固,所谓“无酒不成宴”,公务接待、职场生意、朋友聚会往往都离不开酒。酒桌上的一些劝酒俗语,诸如“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感情铁,喝出血”以及“酒品如人品”等,无不为好酒者找到最好的托词。现在经济发达,机动车成为大多数人出门必要的工具,导致饮酒者前脚一出酒店,后脚就驾车上路,这是“醉驾”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2) 侥幸心理作祟。有些驾驶人员虽然明知醉酒驾驶是违法行为,但心存侥幸,大部分都是深夜驾车,认为交警查不到。有的认为自己经验足,驾驶技术过硬,酒后驾车不会出安全事故。也有的认为喝一点没事,查不出来。在这种心理支配下,一定程度上造成醉酒驾车的恶习难以消除,也为交通安全事故埋下隐患。(3) 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缺乏。一些驾驶人员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够,对相关法律知识缺乏应有的了解,有的甚至不知道“醉驾”要负刑事责任,也有的是认为自己驾驶的是助力车,不违法,特别是超标的助力车,商家为了自己的业绩大都告知消费者不用上牌,也不用驾驶证,最终导致发生醉驾或交通事故后,被认定驾驶机动车。有的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酒后驾车,冒险上路,缺乏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尊重和关爱。 三、我院对“醉驾”案件的应对措施 (一)宽严相济,突出重点。严格执行最高院、省高院关于审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重点打击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中(重)型货车及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的运输车;重点打击无证驾驶、有酒后驾驶前科、高度醉酒驾驶(超过标准三倍以上)以及因醉酒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重点打击顶风作案犯有屡次危险驾驶及被查处时借机逃跑,或者抗拒检查的。对上述行为,我院严格执行规定一律从严惩处,对那些情节较轻、偶犯等特殊原因符合规定的,予以从轻惩处。 在突出惩治重点的同时,我院实事求是地对待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问题。对于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符合缓刑条件的,尽量考虑适用缓刑。对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或具有立功表现的,情节较轻,符合规定的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二)规范量刑,公正司法。2011年5月1日醉酒入刑,作为一种新型案件,各地都缺少现成经验。酒驾案件虽然刑不重,但影响广,所以我院高度重视“酒驾”案件的审理工作。在审理酒驾案件共经历了三个过程,一是严打期(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11月1日),该四个月涉嫌“酒驾”的,一律从严,并一律不考虑适用缓刑。二是平衡期(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9月7日),由于此类案件不断增多,各种情况层出不穷,为了规范量刑,我院参考最高院、省高院的量刑规范化的要求,出台《关于我院审理危险驾驶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确保了区域内个案的量刑平衡,维护了司法公正,达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三是规范期(2012年9月7日至今),2012年9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文的《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该纪要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我院结合审判实际,严格执行该纪要的相关规定,确保全省和地区间量刑平衡。从“严打”到“平衡”再到“规范”,我院投石问路、不断探索,在量刑均衡积累了不少经验,使本辖区内该类案件得到平稳处理,维护了司法公正,确保了办案的社会效果。 (三)加大宣传,注重预防。酒驾的盛行,这与我国一向好客、好酒的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严惩不是治理酒驾的根本目的,我们希望通过惩治一批,达到教育一方的效果。我院高度重视危险驾驶罪的宣传工作。1、加强庭审教育。采用集中审理的形式,针对危险驾驶罪旁听人员多的特点,有效利用庭审严肃的氛围,有引导性的进行宣传教育,这样,不仅有利于被告人认罪伏法,而且对旁听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威慑效果。同时我院积极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相关人员参加庭审旁听,不仅加强了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同时对该案案件的宣传也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2、加强案例宣传。及时公开该类案件的判决,积极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注重典型案例的宣传警示作用,用身边的人身边的事,告诫“酒驾”逃不出法网。3、做好普及宣传。充分利用法制宣传日,进社区、到农村,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述法律,用活生生的案例去感染群众,有效的遏制侥幸心理,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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