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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2013执行案件收案数量上升的原因
时间:2013-12-2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分析2013执行案件收案数量上升的原因

 

青田法院2013年共受理执行案件2571件(含旧存83件),同比上升7%,结案2501件,同比上升4%,未结70件,同比下降16%

一、上升的原因

一是民间借贷执行案件上升。全年受理民间借贷执行案件1411件,较去年同期1248件上升1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需求增多,国家多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使得金融系统贷款发放减少,借款人从金融机构贷款的难度较大,程序复杂,借款人转向更为方便、便捷的民间资本。股市低迷,公民的投资意识增强,但投资股市、房产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且有一定风险,相比较,传统的借贷方式投资较安全、便捷,成为一般公民的首选,使民间借贷得以迅猛发展。但因出借人风险意识淡薄,民间借贷担保手续不完备,经济形势发展缓慢,特别是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导致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能力变差,逾期不能归还借款的纠纷大量涌向法院。许多出借人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法、不懂法,对《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具体体现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没有到房管、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错以为签订了抵押合同或者持有借款人提供的产权证照就可享有抵押权,导致发生纠纷后,不能实现其合法权益。

二是涉金融单位的案件明显上升。因经济不景气,借款人经营状况差,不能归还到期借款,加之金融单位大量采取多户联保或者多单位联保的借款方式,其中一户或者一个单位不能归还到期借款,其他联保户或联保单位拒绝为其还款,联保户或联保单位自身借款也不归还,导致这类借款执行案件大量增加。今年共受理涉金融单位的执行案件85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18%

三是多名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执行案件上升。今年共受理三名以上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债务人的案件共计282件,比去年有明显上升。一个企业倒闭,或者一名债务人无法经营,资金链断裂,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导致出现同一债务人系列批案,导致执行案件收案数明显上升。

四是法院案多人少、执行力量明显不足,影响了执行进度。执行一局、二局共有17人,其中一线办案人员7人,接待组2人,查控组2人;今年共收执行案件2488件,按11人分案计算,人均分案226.2件,执行力量明显不足,全局人员均处于满负荷工作状态。

五是民事调解协议最初就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有些案件当事人本来不同意法官提出的调解建议,或不愿意调解,但往往慑于法官手中的裁判权,害怕不同意调解将触怒法官,最终承担更加不利于己的判决结果。债务当事人为避免法院判决立即履行义务,在暂无能力履行或对裁定结果不满的情况下,假装同意在一定期限后履行义务,但事后对调解协议予以反悔;债权当事人担心时间拖的越长损失越大,违心地做出妥协,待发现债务人不能履行法律义务时,便迫不急待地申请法院执行。

六是审理中没有兼顾执行,造成执行多、执行难。法院中部分审判人员没有分工不分家的意识,认为审判只管案件审结,至于执行人员能否执行到位则与其无关,致使其在审理中很少考虑为执行提供方便,如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未采取,让被执行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有足够的时间将资金、货物转移或隐匿,让案件走向强制执行程序。部分案件在审理中就可以通过做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兑现,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但由于审判人员未把工作做到位,使当事人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为尽快实现个人的利益盲目地申请财产保全,使财产保全只是走形式,效果不大,但申请人都始终认为已保全,有财产可供执行,期望值很高,连本带息都能获取,积极申请执行。有些调解判决主文不清、概念不明,当事人无法自动履行,最后只好申请法院执行。

二、建议及对策

(一)、一是充分利用社会各界力量,逐步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对恶意逃避债务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逐步与有关部门进行信息链接,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建议书》等形式,依法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融资、投资、入股、经营、置产、出境、高消费、承揽工程、购买证券、接受荣誉、提拔任用等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二是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当事人在借贷过程中的风险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常识,让群众了解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教育当事人借款的用途要合法,借贷行为应立字据,书面协议内容要具体全面,载明必要的借款内容,如借款时间、款额、借款双方姓名、借款利率、还款时间、借款用途等,有保证人或担保的,也要记载明确,对到期借款,及时催要,取得催要证据。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二)一是强化金融机构的规范管理,加强借款人的资信和财产状况审查流程,减少盲目放贷,及时跟踪调查和分析借款人的还款情况,提高预警能力和规避风险的能力。二是加强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信贷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建立健全对信贷人员的约束机制,坚决杜绝违规贷款或弄虚作假。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帮助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让群众充分知晓借贷不还的法律后果,真正达到学法、懂法、守法的目的。四是做好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逐步建立起企业、个人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和惩戒机制,对拒不还贷者在经营、消费等诸多方面予以约束和限制,从根本上消除或减少金融借贷纠纷的发生。

(三)、对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坚持并案执行原则。并案执行可减少当事人负担,易于做被执行人工作。并案需遵守一定的原则,第一件案件必须随机分案,后面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考虑到方便处理和经济效率的原则,统一分给第一件案件的承办人。建议在分案系统中设立特别程序,便于调整这类案件的分配,以便使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分配给同一人。对历年积存未结的老案件实行老原则,发现一件合并一件,统一合并到案件数量多或执行主要标的的承办人名下,没有财产处置的合并到有财产处置的承办人名下。只有并案执行才可整体上减少案件的数量,减少每个人的工作负荷。

(四)提高执行法官综合素质,强力推进执行人员职业化。职业化的执行法官应该是能够“多办案、办好案”的执行法官。通过加强对执行法官的培训,提高执行法官职业化水平。安排时间参加培训学习,更新知识,在思想、思维方面不断注入新鲜“血液”,能够在快节奏的社会发展形势下,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保持活力。提高执行法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执行效率,保证案件质量。善于利用信息化。培养干警运用网络技术的能力,建立以先进的网络技术、信息技术为核心的为审判工作服务的信息平台,实现文书制作、法律咨询等业务在网上操作、运行,不仅减少有纸办公,节约资源,同时提高了工作效率。使其成为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有力“助手”。

(五)、加大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力度。将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纳入审判法官业绩考核范围。在充分保护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由各庭长审查调解协议的履行期间、履行方式,确认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及资信等情况,保证双方当事人是在知情知法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确保调解协议得到实际履行,压降执行案件上升率。

(六)、加强审执衔接,努力为执行创造条件。在法院内部完善审执兼顾的做法,在做好审执分立的同时,改变就案办案、管审不管执的做法,注意做好审执配合。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与执行局就个案情况交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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