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青民初字第264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
|
时间:2008-07-08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徐俊(原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西门外三辰苑1幢2单元101室)双安(原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上岸村160号): 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赛贵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0八年七月八日
|
|
|
下一篇:(2012)丽青船商初字第89号原告金春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上一篇: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