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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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田县赛贵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伟军
时间:2008-08-14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朱伟军(原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江桥路42号):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赛贵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朱伟军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青田县赛贵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8800元及其自2006年10月16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青田县赛贵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朱伟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00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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