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金红:原告郑永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青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郑永平与被告钟金红离婚。二、婚生子郑利由原告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有权每月对婚生子郑利行使探望权两次(被告在国外期间,探望子女可以电话或视频方式进行),原告应当给予配合协助。四、原告在斯洛伐克经商期间所负债务由原告自行负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郑永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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