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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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小康与被告胡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时间:2008-08-1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胡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公告向你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王金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益君、彭胜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作缺席审判。                                               二OO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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