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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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民初字第474号
时间:2008-08-2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季少廷(又名季小廷): 原告叶影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因你具体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青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叶影红与被告季少廷(又名季小廷)离婚。二、婚生子女季灵美、季上迪由原告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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