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田县规划建设局与被执行人李春潮关于行政处罚一案的公告 |
|
时间:2008-08-2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08)丽青行执字第19号李春潮(青田县鹤城镇后街109号一单元701室):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青田县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青建[2006]54号”城建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该处罚决定书确定:限你户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所建阁楼(经一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因你下落不明,现特向你公告发送(2008)丽青行执字第19号执行命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天内自行将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后街109号一单元701室的楼顶阁楼拆除。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
|
|
下一篇:(2008)青民初字第798号
上一篇:(2008)青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