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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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时间:2008-09-0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叶剑军(住青田县季宅乡黄放口村888号):本院受理原告殷耀平与被告叶剑军民间借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青万民初字第5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剑军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给原告借款本金 65万元及违约金15万元。本案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400元,由被告叶剑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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