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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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民初字第1259号被告孙正菊
时间:2008-09-10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孙正菊(侨居意大利):本院受理原告叶志委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民初字第125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子女叶亚欧、叶俊丽归原告抚养,婚生子女叶保拉、叶海欧归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三、判令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工商巷2号4单元301室房屋各半分割。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政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唐宏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林蔚、詹玲莲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6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八年九月八日注:本公告在2008年9月8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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