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小平(侨居阿塞拜疆):本院受理原告叶金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民初字第121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子叶韩程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及教育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政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林蔚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叶灵群、詹玲莲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八年九月一十六日注:因季小平侨居阿塞拜疆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9月16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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