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青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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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9-17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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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回玲: 本院受理原告黄南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青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南光要求与被告张回玲离婚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届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0八年九月十一日注:本公告在2008年9月11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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