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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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商初字第267号吴海明、吴海荣
时间:2008-09-27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吴海明(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北山镇黄库村半岭15号):吴海荣(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北山镇黄库村半岭15号):本院受理原告陈光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26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71264.5元;二、判令两被告支付71264.5元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从起诉之日算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金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益君、彭胜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7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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