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 陈恒万(原住重庆市彭水县长滩乡白溪村)、刘帮忠(原住重庆市彭水县凤鸣乡粮管所6组): 本院受理原告黄石林与被告陈恒万、刘帮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青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恒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给原告黄石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计59287.60元;二、被告刘帮忠对上述赔款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黄石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5元,减半收取652.50元,由被告陈恒万、刘帮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因被告陈恒万、刘帮忠下落不明,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9月23日的《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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