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利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创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雄军诉你和周碎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18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刘利伟清偿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二、判令被告周碎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政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金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留建飞、陈常青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八年九月一十七日注:因刘利伟下落不明,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9月17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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