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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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陈爱巧、叶新娥
时间:2008-12-08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陈爱巧(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宫乡大奕村过海10号)叶新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鹤城东路16号):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陈爱巧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07年12月22日起至2008年3月3日止按月利率9.0187‰计算的利息及自2008年3月4日起至还清贷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3.5280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叶新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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