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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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胡春梅
时间:2008-11-18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康与被告胡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胡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小康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2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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