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赵李伟(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涵街1号): 本院受理原告邹凤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44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2000元及利息(月利息于2008年5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实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益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常青、留建飞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2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0八年十一月六日 注:因赵李伟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11月6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