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青田县 > 审判流程 > 送达公告  
(2008)青商初字第450号林平
时间:2008-12-1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林平(侨居德国): 本院受理原告郭松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45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即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金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常青、留建飞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3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注:因林平侨居德国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11月20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2008)青商初字第400号曾青林
上一篇:(2008)青商初字第444号潘尧
版权所有:青田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78-6819039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