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林平(侨居德国): 本院受理原告郭松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45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即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金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常青、留建飞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3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注:因林平侨居德国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11月20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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