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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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商初字第485号周小丹
时间:2008-12-10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周小丹(户籍所在地青田县温溪镇繁华北路110号):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哈顺制衣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48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216231.6元及相应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金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留建飞、彭胜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3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 注:因周小丹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12月10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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