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叶雪飞(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水南水南街8号): 本院受理原告叶微影诉你、洪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48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叶雪飞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35‰计算,自2008年5月3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要求被告洪淼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益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常青、留建飞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 注:因叶雪飞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12月10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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