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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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商初字第243号 杜德标
时间:2009-01-06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杜德标(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小舟山乡葵山村一组):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杜加兵、邹碎妹、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杜德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08年3月21日起至2008年5月15日止按月利率9.0525‰计算,自2008年5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3.57875‰计算);二、被告杜加兵、邹碎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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