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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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商初字第474号林梅君 张良
时间:2008-12-17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林梅君(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船寮下七步下坪山010号)张良(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彩石巷1幢2单元702室): 本院受理原告蔡万春诉你们、奚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47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林梅君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6月3日起按月利息3%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要求被告林梅君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需费用9000元;三、要求被告张良、奚武刚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金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益君、彭胜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5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注:因林梅君、张良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12月16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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