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海明(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北山镇黄库村半岭15号):吴海荣(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北山镇黄库村半岭15号):本院受理原告陈光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吴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光林货款71264.5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08年8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陈光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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