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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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132号陈家芳
时间:2009-02-0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陈家芳(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鹤城西路五巷25号): 本院受理原告傅林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13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8月29日起按月利息3%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金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留建飞、代理审判员吴芳君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7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注:因陈家芳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1月22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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