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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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86号周伟峰
时间:2009-01-2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2009)丽青商初字第86号周伟峰(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城中小区77幢4号):本院受理胡旭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详,现公告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决被告周伟峰向原告胡旭东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人民币,并按月利率3%的标准支付利息;二、判决被告周伟峰负担本案的诉讼费。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金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益君、彭胜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作缺席审理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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