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邱金生、毛冠红(侨居匈牙利):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青田县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14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俩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计人民币922547.89元;二、要求俩被告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期间产生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金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留建飞、人民陪审员王正微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注:因邱金生、毛冠红侨居匈牙利,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2月13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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