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孙樟平(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洋肚村洋肚8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利军诉孙樟平、洪宇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6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孙樟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计人民币150000元及其逾期偿还之违约金(从2008年12月18日起按借款总额日万分之六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要求被告洪宇诚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负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金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留建飞、人民陪审员王正微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注:因孙樟平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2月13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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