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青田县 > 审判流程 > 送达公告  
(2008)青商初字第162号 刘丰吴祥春
时间:2009-02-0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刘丰(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腊口镇振兴小区9幢3号)吴祥春(户籍所在地青田县北山镇陈村洋村中学巷1号):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刘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年9月21日起至2007年10月20日止按月利率9.0187‰计算,自2007年10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3.52805‰计算);二、被告吴祥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2008)青商初字第317号 邱春芬
上一篇:(2008)青商初字第152号 杨崇军
版权所有:青田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78-6819039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