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陈时楚(侨居奥地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青田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18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欠款25012.53元及2008年10月10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其他费用;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金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留建飞、人民陪审员陈建国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2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注:因陈时楚侨居奥地利,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2月19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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