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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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民初字第1273号蔡岩洪、蔡爱娇
时间:2009-02-20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
蔡岩洪(户籍所在地丽水市莲都区永晖新村107幢605室)蔡爱娇(户籍所在地青田县温溪镇安定西路72号): 本院受理原告叶雄军与你们及被告周龙、周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8)青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蔡爱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叶雄军医疗费7723.67元、营养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5元、车辆施救费300元、材料费和修理费8300元,合计17138.67元;二、被告周龙、周虎在继承周成和遗产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叶雄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因被告蔡爱娇、蔡岩洪下落不明,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2月18日的《青田侨乡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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