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尧(户籍地青田县鹤城镇侨中小区27幢2号):本院受理原告林汉翠与被告潘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潘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汉翠借款本金62万元及利息(其中4万元、6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17万元的利息分别自2008年1月25日、1月30日、2月12日、2月19日、3月19日、4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若四倍超过月利率2.5%,按月利率2.5%计算);二、驳回原告林汉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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