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青田县 > 审判流程 > 送达公告  
(2009)丽青商初字第195号张小平
时间:2009-03-1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张小平(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郑坑下村22号): 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张龙胜、包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19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张小平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及200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的贷款利息;二、被告张龙胜、包美英对张小平的上述借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常青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留建飞、人民陪审员陈建国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0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O九年 三 月 九 日注:因张小平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3月9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2009)丽青民初字第9号张素玲
上一篇:(2009)丽青商初字第194号陈时楚
版权所有:青田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78-6819039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