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张乃勇(侨居南斯拉夫): 本院受理原告郑林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29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偿还人民币29500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吴芳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微、王正微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0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O九年三月十一日注:因徐建雄侨居西班牙,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03月11 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