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温民初字第12号原告章建巍与被告季爱微离婚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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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3-10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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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季爱微(温溪镇贵岙乡洪岩头村人,原住青田县温溪镇安定东路137号): 本院受理原告章建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温民初字第1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章雪洁由原告抚养成人,抚育费由原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程建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单苏强、周建平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温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注:因无法直接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3月10日的《青田侨报》上刊登、发布。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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