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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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156号徐绍民
时间:2009-03-1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徐绍民(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公路41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存诉你、洪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15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徐绍民偿还借款计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从2008年7月30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洪海波对上述借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常青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留建飞、人民陪审员黄炳金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O九年 三 月九日注:因徐绍民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3月9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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