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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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商初字第523号陈明然、陈家芳
时间:2009-03-24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陈明然、陈家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鹤城西路五巷25号):本院受理原告王进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陈明然、陈家芳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王进伟借款10万元,并自2006年5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二、若被告陈明然、陈家芳没有按照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依法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被告用作抵押的坐落在青田县鹤城镇鹤城西路五巷24号房屋,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两被告欠原告的上述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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