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姚木荣(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小金村小金街19号): 本院受理原告殷少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民初字第27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离婚;二、婚生子姚金杰、姚金朋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双方各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唐宏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叶灵群詹玲莲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注:因姚木荣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3月25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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