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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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商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
时间:2009-04-2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林梅君(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船寮下七步下坪山10号)张良(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彩石巷1幢2单元702室):本院受理原告蔡万春诉你们、被告奚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林梅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蔡万春借款1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08年6月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张良、奚武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蔡万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注:因林梅君、张良下落不明,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5月4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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