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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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339号詹锋、杨小伟
时间:2009-04-28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詹锋(户籍所在地青田县巨浦乡城门村石寨14号,现侨居巴西)杨小伟(户籍所在地青田县巨浦乡城门村石寨6号,现侨居巴西):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赛贵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33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个月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詹锋立即支付拖欠的汽车租金37000元及逾期付款合同违约金(违约金从2008年1月7日开始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杨小伟对上述租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王金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芳君、彭胜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作缺席审理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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