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万民初字第35号原告陈珠红与被告周国波、朱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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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4-28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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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周国波(原住青田县东源镇油山村孙坑24号)、朱菊芬(原住青田县桢埠乡锦水村隔岸2-3号):本院受理原告陈珠红与被告周国波、朱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丽青万民初字第3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国波、朱菊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珠红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周国波、朱菊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注:因无法直接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4月29日的《青田侨报》上刊登、发布。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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