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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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171号吴晓、叶新娥
时间:2009-04-23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吴晓、叶新娥(侨居西班牙): 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17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吴晓偿还贷款1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叶新娥负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常青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吴芳君、人民陪审员彭志伟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注:因吴晓、叶新娥侨居西班牙,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4月23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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