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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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184号季小妹
时间:2009-05-0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季小妹(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大街145号): 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胡关平、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18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胡关平偿还贷款1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季小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常青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留建飞、人民陪审员徐微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注:因季小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4月30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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