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伟峰(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城中小区77幢4号):本院受理原告胡旭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周伟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给原告胡旭东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3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若四倍超过3%的,按月利率3%计算)。二、驳回原告胡旭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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