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万民初字第8号原告周春芬与被告黄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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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5-1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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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黄海银(原住青田县东源镇平溪村29号):本院受理原告周春芬与被告黄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丽青万民初字第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海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春芬借款1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2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50元,由被告黄海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注:因无法直接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5月18日的《青田侨报》上刊登、发布。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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