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叶金平(侨居巴西):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民初字第46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离婚;二、女儿叶雪婷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唐宏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孙梦俏、人民陪审员周建平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7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注:因叶金平侨居巴西,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5月15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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