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青田县 > 审判流程 > 送达公告  
(2017)浙1121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刘万佐与被告潘绍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7-05-1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潘绍光(户籍地青田县东源镇上叶如意路16);

本院受理原告刘万佐与被告潘绍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1121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潘绍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刘万佐货款268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3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2017)浙1121民初1652号原告杨官林与被告徐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上一篇:(2017)浙112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周索伟与被告季双红离婚纠纷一案
版权所有:青田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78-6819039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