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季双红(户籍地青田县高湖镇后大街79-3号);
本院受理原告周索伟与被告季双红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索伟与被告季双红离婚;二、婚生女周佳怡由原告周索伟抚养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季双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6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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